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协议
| 项 | 内容 |
|---|---|
| 合同编号 | DN-MA-2026-________ |
| 签订地点 | ________________ |
| 签订日期 | ______年_月_日 |
当事人
| 甲方(委托方) | 乙方(服务方) | |
|---|---|---|
| 名称 |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道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692568341T | 91310115MA1H9K7X2Q |
| 法定代表人 | 刘骏 | 刘伟 |
| 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 11 号 | 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 605 号西虹桥德必易园 A 座 206 室 |
| 联系人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 电话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 邮箱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鉴于
- 甲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688531),主营工业 X 射线智能检测装备及核心部件,拟围绕检测技术与关键部件开展境内外并购与股权合作。
- 乙方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产业资源对接与交易统筹服务,具备境内外标的寻源网络与交易协调能力。
- 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标的:指甲方拟收购、参股、合资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权益的境内外企业,或其业务、资产。
1.2 乙方引荐标的:指乙方依本协议第四条书面提交、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登记的标的。
1.3 交易:指甲方或其控制的企业就乙方引荐标的达成的下列任一安排:收购控股权、收购少数股权、合资设立企业、分步收购、增资入股,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股权或资产交易。
1.4 交易金额:指甲方或其控制的企业为一项交易支付或承诺支付的全部对价,包括: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按交易文件约定的发行价格计算;
-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按票面金额计算;
- 或有对价与业绩奖励,按实际支付金额计算;
- 甲方承接或代为清偿的标的有息负债。
以外币计价的,按交割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1.5 交割:指交易文件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满足,且标的股权或资产完成过户或变更登记。分步交易的,每一步分别交割。
1.6 第三方机构: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尽调机构、证券公司、境外外资审查申报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由甲方聘请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标的研究服务:
- 编制《全球检测技术与关键部件标的地图》,此后每年更新一次;
- 提供季度标的更新;
- 编制《优先标的短名单与初步评估》。
2.2 交易服务:甲方书面决定推进某一乙方引荐标的后,乙方就该标的提供下列服务:
- 以中间方身份完成首轮保密接触,确认出售或引资意愿,协助签署保密协议;
- 交易结构比较与建议(控股、少数股权加技术合作、合资、分步收购等),以及对价方式比较(现金、股份、可转债);
- 境外外资审查路径与时间表的预判;
- 尽调统筹:协调第三方机构的尽调工作,统一问题清单与进度;
- 并购公告前后的投资者沟通口径与问答预案。
2.3 投后整合服务(业绩承诺跟踪、商誉减值预警、协同机制)不在本协议范围内。甲方需要时,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4 各项服务的交付物、时限与单项服务费,见附件一。附件一所列每一项服务,以下称“单项服务”。
第三条 服务边界
3.1 乙方不从事证券业务,不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也不出具证券法意义上的专业意见。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依法须由证券公司出具意见的,由甲方另行聘请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职责。
3.2 法律、审计、评估、技术尽调意见,由相应第三方机构出具;境外外资审查的正式申报,由当地律师执行。乙方负责协调与统筹,不替代其专业意见。
3.3 是否推进、终止某一交易,以及交易价格与条件,由甲方依其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信息披露事项由甲方董事会决定,乙方不对外发布任何与甲方交易有关的信息。
3.4 乙方不对任何交易能否达成、何时达成、能否通过审批作出保证。
第四条 标的引荐与登记
4.1 乙方向甲方提交标的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标的名称、所在地、方向,以及乙方的接触渠道。
4.2 甲方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 确认登记:该标的列入《乙方引荐标的登记表》(附件二);
- 不予登记:甲方能提供书面记录,证明在乙方提交前已就该标的与标的方或其股东建立直接联系的,可不予登记,但应同时书面说明。
甲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确认登记。
4.3 本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可提交一份《既有接触标的清单》(附件三),列明甲方此前已直接接触的标的。列入该清单的标的,不构成乙方引荐标的;乙方后续为该标的提供交易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4.4 登记的有效期为: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 24 个月届满。
第五条 费用与结算
5.1 单项结算原则:各单项服务分别计价、分别交付、分别结算,相互独立。任一单项服务未启动、未完成或被中止,或任一交易未达成,均不影响其他单项服务的结算。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缓付或要求退还其他单项服务的费用。
5.2 单项服务费:各单项服务的费用见附件一。第 4 至第 7 项按每一乙方引荐标的分别计费;第 8 项按每次公告计费。
5.3 单项服务费的支付:
- 甲方书面通知启动某一单项服务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费用的 50%;
- 该项交付物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 50%;
- 第 1 项的年度更新、第 2 项的季度更新,在每次交付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5.4 验收:乙方交付后,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验收,或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乙方据此修改一次并再次交付的,视为验收通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亦视为验收通过:
- 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书面提出意见;
- 甲方已将交付物用于内部决策、对外沟通,或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5.5 非因乙方原因中止:已启动的单项服务非因乙方原因中止的,包括甲方决定不再推进、甲方未按时提供资料或决策反馈、交易对方退出等情形:
- 乙方尚未交付初稿的,按该项费用的 50% 结算,已预付部分不予退还;
- 乙方已交付初稿的,按该项费用全额结算。
5.6 时限顺延:因甲方未按时提供资料、决策反馈或付款,导致乙方无法推进的,相应交付时限顺延,不视为乙方违约。超过 30 日仍未提供的,乙方可将该单项服务按第 5.5 款结算。
5.7 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一项交易完成交割的,甲方按该项交易的交易金额,分段累进计算并向乙方支付:
| 交易金额区间 | 费率 |
|---|---|
| 不超过 5 亿元的部分 | 3% |
| 超过 5 亿元至 20 亿元的部分 | 2% |
| 超过 20 亿元的部分 | 1% |
单项服务费与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分别计收,单项服务费不抵扣该项服务费。
5.8 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的支付:
- 在每次交割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分步交易按每一步的交易金额分别计算并支付,各步交易金额合并适用第 5.7 款的分段费率;
- 或有对价与业绩奖励部分,在甲方实际支付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其金额补算并支付。
5.9 交易未完成交割的,乙方不收取该项交易的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但已发生的单项服务费照常结算。
5.10 第三方机构费用:第三方机构由甲方聘请并直接签约,其费用由甲方据实结算,不计入乙方的费用。乙方因单项服务发生的境外差旅,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由甲方据实结算。
5.11 发票:乙方收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类,税率按开票时的规定执行)。
5.12 乙方收款账户:
| 项 | 内容 |
|---|---|
| 户名 | 上海道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上海临空经济区支行 |
| 账号 | 1219 2774 2610 202 |
第六条 不绕开与尾期条款
6.1 登记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制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绕开乙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与乙方引荐标的或其股东达成交易。
6.2 登记有效期内,甲方或其控制的企业与乙方引荐标的完成交割的,不论交易是否由乙方直接推进,甲方均应按第五条向乙方支付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
6.3 本协议终止后 24 个月内,甲方与乙方引荐标的签订交易文件的,该交易在其后完成交割时,甲方仍应按第五条支付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7.1 按约定支付费用。
7.2 指定并购业务联系人,及时提供乙方开展服务所需的战略方向、技术需求与决策反馈。
7.3 对乙方提交的标的信息与分析成果保密,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机构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使用。
7.4 依法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与内部决策程序。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8.1 按附件一提供服务与交付物,保证所提供信息的来源合法。
8.2 内幕信息:乙方及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应配合甲方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买卖甲方及交易对方的证券,不得建议他人买卖,不得泄露。
8.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作出任何承诺,不得向标的方披露甲方的报价与交易底线。
8.4 利益冲突:乙方在服务期间,同时为与甲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就同一标的提供服务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
8.5 遵守反商业贿赂、反洗钱、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8.6 交付物权利:某一单项服务费付清前,该项交付物的权利归乙方,甲方仅可为评估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在内部查阅。付清后,甲方取得为本协议项下交易在内部使用的权利。乙方的数据库、研究方法与通用模板,其权利始终归乙方。
第九条 保密
9.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费用标准、标的信息与交易进展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为本协议终止后 五年。
9.2 依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证券交易所要求须披露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事先通知对方。
第十条 期限与终止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一年。期满前 30 日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自动续展一年。
10.2 任何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0.3 终止后的处理:
- 已交付单项服务的费用、已到期的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照常支付;
- 已启动、尚未交付的单项服务,按第 5.5 款结算;
- 已预付的款项不予退还,但因乙方违约导致终止的,退还该单项服务中尚未交付部分对应的预付款;
- 第五条第 5.5 款、第六条、第八条第 8.6 款、第九条及本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该笔应付金额的 10%。
11.2 甲方违反第六条的,除支付应付的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外,还应另行支付相当于该笔服务费 30% 的违约金。
11.3 乙方违反第八条第 8.2、8.3 款或第九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总额以甲方就所涉单项服务已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限,但因乙方故意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可通过电子签名服务签署,与纸质签章具有同等效力。
13.2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13.3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与正文不一致的,以正文为准。
13.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
| 名称 |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道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 日期 | ______年_月_日 | ______年_月_日 |
附件一 服务内容、交付物与单项服务费
| 序号 | 服务环节 | 服务内容 | 交付物 | 时限 | 单项服务费(人民币,含税) |
|---|---|---|---|---|---|
| 1 | 并购战略地图 | 按甲方技术与市场方向,梳理全球与境内候选企业分布,标注技术成熟度、可交易性与审查环境 | 《全球检测技术与关键部件标的地图》 | 启动后 45 日内交付首版,此后每年更新 | 首版 ____ 万元;年度更新 ____ 万元/次 |
| 2 | 标的寻源 | 依托境内外产业网络持续补充候选 | 季度标的更新 | 每季度末 | ____ 万元/季度 |
| 3 | 初筛评估 | 以红线表、利润质量、业绩承诺可实现性、股权可交易性对候选逐家打分 | 《优先标的短名单与初步评估》 | 启动后 30 日内 | ____ 万元/次 |
| 4 | 保密接触 | 以中间方身份完成首轮接触,确认出售或引资意愿,协助签署保密协议 | 接触纪要、意向确认 | 启动后 30 日内 | ____ 万元/标的 |
| 5 | 交易结构 | 交易结构与对价方式比较 | 交易结构建议书 | 启动后 30 日内 | ____ 万元/标的 |
| 6 | 外资审查路径 | 境外外资审查路径预判 | 审查路径与时间表 | 启动后 30 日内 | ____ 万元/标的 |
| 7 | 尽调统筹 | 协调第三方机构,统一问题清单与进度 | 尽调统筹计划、问题清单 | 按交易时间表 | ____ 万元/标的 |
| 8 | 市值沟通 | 并购公告前后的投资者沟通口径 | 公告配套问答预案 | 公告前 5 个工作日 | ____ 万元/次公告 |
注:
- 各单项服务分别启动、分别交付、分别结算,按第五条第 5.1 至 5.6 款执行。
- 交割时另行计收的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按第五条第 5.7 至 5.9 款执行,不受本表影响。
附件二 乙方引荐标的登记表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所在地 | 方向 | 乙方提交日期 | 甲方确认日期 | 登记有效期至 |
|---|---|---|---|---|---|---|
| 1 | ||||||
| 2 | ||||||
| 3 |
甲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 乙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甲方既有接触标的清单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所在地 | 首次接触日期 | 接触方式与证明材料 |
|---|---|---|---|---|
| 1 | ||||
| 2 | ||||
| 3 |
本清单须在本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或未列明的,不适用第四条第 4.3 款。
甲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 乙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