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协议

项 内容
合同编号 DN-MA-2026-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年_月_日

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乙方(服务方)
名称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道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692568341T 91310115MA1H9K7X2Q
法定代表人 刘骏 刘伟
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漓江路 11 号 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 605 号西虹桥德必易园 A 座 206 室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邮箱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甲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688531),主营工业 X 射线智能检测装备及核心部件,拟围绕检测技术与关键部件开展境内外并购与股权合作。
  2. 乙方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产业资源对接与交易统筹服务,具备境内外标的寻源网络与交易协调能力。
  3. 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标的:指甲方拟收购、参股、合资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权益的境内外企业,或其业务、资产。

1.2 乙方引荐标的:指乙方依本协议第四条书面提交、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登记的标的。

1.3 交易:指甲方或其控制的企业就乙方引荐标的达成的下列任一安排:收购控股权、收购少数股权、合资设立企业、分步收购、增资入股,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股权或资产交易。

1.4 交易金额:指甲方或其控制的企业为一项交易支付或承诺支付的全部对价,包括:

以外币计价的,按交割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1.5 交割:指交易文件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满足,且标的股权或资产完成过户或变更登记。分步交易的,每一步分别交割。

1.6 第三方机构: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尽调机构、证券公司、境外外资审查申报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由甲方聘请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标的研究服务:

2.2 交易服务:甲方书面决定推进某一乙方引荐标的后,乙方就该标的提供下列服务:

2.3 投后整合服务(业绩承诺跟踪、商誉减值预警、协同机制)不在本协议范围内。甲方需要时,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4 各项服务的交付物、时限与单项服务费,见附件一。附件一所列每一项服务,以下称“单项服务”。


第三条 服务边界

3.1 乙方不从事证券业务,不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也不出具证券法意义上的专业意见。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依法须由证券公司出具意见的,由甲方另行聘请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职责。

3.2 法律、审计、评估、技术尽调意见,由相应第三方机构出具;境外外资审查的正式申报,由当地律师执行。乙方负责协调与统筹,不替代其专业意见。

3.3 是否推进、终止某一交易,以及交易价格与条件,由甲方依其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信息披露事项由甲方董事会决定,乙方不对外发布任何与甲方交易有关的信息。

3.4 乙方不对任何交易能否达成、何时达成、能否通过审批作出保证。


第四条 标的引荐与登记

4.1 乙方向甲方提交标的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标的名称、所在地、方向,以及乙方的接触渠道。

4.2 甲方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甲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确认登记。

4.3 本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可提交一份《既有接触标的清单》(附件三),列明甲方此前已直接接触的标的。列入该清单的标的,不构成乙方引荐标的;乙方后续为该标的提供交易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4.4 登记的有效期为:自登记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 24 个月届满。


第五条 费用与结算

5.1 单项结算原则:各单项服务分别计价、分别交付、分别结算,相互独立。任一单项服务未启动、未完成或被中止,或任一交易未达成,均不影响其他单项服务的结算。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缓付或要求退还其他单项服务的费用。

5.2 单项服务费:各单项服务的费用见附件一。第 4 至第 7 项按每一乙方引荐标的分别计费;第 8 项按每次公告计费。

5.3 单项服务费的支付:

5.4 验收:乙方交付后,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验收,或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乙方据此修改一次并再次交付的,视为验收通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亦视为验收通过:

5.5 非因乙方原因中止:已启动的单项服务非因乙方原因中止的,包括甲方决定不再推进、甲方未按时提供资料或决策反馈、交易对方退出等情形:

5.6 时限顺延:因甲方未按时提供资料、决策反馈或付款,导致乙方无法推进的,相应交付时限顺延,不视为乙方违约。超过 30 日仍未提供的,乙方可将该单项服务按第 5.5 款结算。

5.7 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一项交易完成交割的,甲方按该项交易的交易金额,分段累进计算并向乙方支付:

交易金额区间 费率
不超过 5 亿元的部分 3%
超过 5 亿元至 20 亿元的部分 2%
超过 20 亿元的部分 1%

单项服务费与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分别计收,单项服务费不抵扣该项服务费。

5.8 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的支付:

5.9 交易未完成交割的,乙方不收取该项交易的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但已发生的单项服务费照常结算。

5.10 第三方机构费用:第三方机构由甲方聘请并直接签约,其费用由甲方据实结算,不计入乙方的费用。乙方因单项服务发生的境外差旅,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由甲方据实结算。

5.11 发票:乙方收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类,税率按开票时的规定执行)。

5.12 乙方收款账户:

项 内容
户名 上海道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临空经济区支行
账号 1219 2774 2610 202

第六条 不绕开与尾期条款

6.1 登记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制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绕开乙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与乙方引荐标的或其股东达成交易。

6.2 登记有效期内,甲方或其控制的企业与乙方引荐标的完成交割的,不论交易是否由乙方直接推进,甲方均应按第五条向乙方支付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

6.3 本协议终止后 24 个月内,甲方与乙方引荐标的签订交易文件的,该交易在其后完成交割时,甲方仍应按第五条支付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


第七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7.1 按约定支付费用。

7.2 指定并购业务联系人,及时提供乙方开展服务所需的战略方向、技术需求与决策反馈。

7.3 对乙方提交的标的信息与分析成果保密,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机构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使用。

7.4 依法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与内部决策程序。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8.1 按附件一提供服务与交付物,保证所提供信息的来源合法。

8.2 内幕信息:乙方及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应配合甲方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买卖甲方及交易对方的证券,不得建议他人买卖,不得泄露。

8.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作出任何承诺,不得向标的方披露甲方的报价与交易底线。

8.4 利益冲突:乙方在服务期间,同时为与甲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就同一标的提供服务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

8.5 遵守反商业贿赂、反洗钱、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8.6 交付物权利:某一单项服务费付清前,该项交付物的权利归乙方,甲方仅可为评估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在内部查阅。付清后,甲方取得为本协议项下交易在内部使用的权利。乙方的数据库、研究方法与通用模板,其权利始终归乙方。


第九条 保密

9.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费用标准、标的信息与交易进展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为本协议终止后 五年。

9.2 依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证券交易所要求须披露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披露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事先通知对方。


第十条 期限与终止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一年。期满前 30 日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自动续展一年。

10.2 任何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0.3 终止后的处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该笔应付金额的 10%。

11.2 甲方违反第六条的,除支付应付的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外,还应另行支付相当于该笔服务费 30% 的违约金。

11.3 乙方违反第八条第 8.2、8.3 款或第九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总额以甲方就所涉单项服务已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限,但因乙方故意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可通过电子签名服务签署,与纸质签章具有同等效力。

13.2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13.3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与正文不一致的,以正文为准。

13.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名称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道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年_月_日 ______年_月_日

附件一 服务内容、交付物与单项服务费

序号 服务环节 服务内容 交付物 时限 单项服务费(人民币,含税)
1 并购战略地图 按甲方技术与市场方向,梳理全球与境内候选企业分布,标注技术成熟度、可交易性与审查环境 《全球检测技术与关键部件标的地图》 启动后 45 日内交付首版,此后每年更新 首版 ____ 万元;年度更新 ____ 万元/次
2 标的寻源 依托境内外产业网络持续补充候选 季度标的更新 每季度末 ____ 万元/季度
3 初筛评估 以红线表、利润质量、业绩承诺可实现性、股权可交易性对候选逐家打分 《优先标的短名单与初步评估》 启动后 30 日内 ____ 万元/次
4 保密接触 以中间方身份完成首轮接触,确认出售或引资意愿,协助签署保密协议 接触纪要、意向确认 启动后 30 日内 ____ 万元/标的
5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与对价方式比较 交易结构建议书 启动后 30 日内 ____ 万元/标的
6 外资审查路径 境外外资审查路径预判 审查路径与时间表 启动后 30 日内 ____ 万元/标的
7 尽调统筹 协调第三方机构,统一问题清单与进度 尽调统筹计划、问题清单 按交易时间表 ____ 万元/标的
8 市值沟通 并购公告前后的投资者沟通口径 公告配套问答预案 公告前 5 个工作日 ____ 万元/次公告

注:

  1. 各单项服务分别启动、分别交付、分别结算,按第五条第 5.1 至 5.6 款执行。
  2. 交割时另行计收的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按第五条第 5.7 至 5.9 款执行,不受本表影响。

附件二 乙方引荐标的登记表

序号 标的名称 所在地 方向 乙方提交日期 甲方确认日期 登记有效期至
1
2
3

甲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 乙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甲方既有接触标的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所在地 首次接触日期 接触方式与证明材料
1
2
3

本清单须在本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或未列明的,不适用第四条第 4.3 款。

甲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 乙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