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合作协议
| 项 | 内容 |
|---|---|
| 合同编号 | DN-MA-2026-B________ |
| 签订地点 | 上海市 |
| 签订日期 | ______年_月_日 |
当事人
| 甲方 | 乙方(经纪人) | |
|---|---|---|
| 名称 / 姓名 | 上海道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主体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司 □ 个体工商户 □ 自然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 | 91310115MA1H9K7X2Q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 | ________________ |
| 住所 | 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 605 号西虹桥德必易园 A 座 206 室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人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 电话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 邮箱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甲方可指定其关联主体代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收款、付款或相应服务,甲方对本协议的责任不因此改变。
鉴于
- 甲方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产业资源对接与交易统筹服务。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代码 ________)拟开展境内外并购与股权合作。
- 乙方愿意按本协议约定,将目标企业引荐给甲方,并协助甲方与目标企业建立合作。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目标企业: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其控制的企业。
1.2 本项目:指目标企业委托甲方开展的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包括标的研究、保密接触、交易结构、外资审查路径、尽调统筹、公告问答预案,以及由此达成的交易交割,和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事项。
1.3 引荐事项:指乙方将目标企业引荐给甲方,并协助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1.4 被引荐方:指乙方依本协议引荐、并经甲方依第三条书面确认的目标企业。
1.5 甲方服务协议:指甲方(或其指定关联主体)与目标企业就本项目签订的服务协议、委托协议或其他收费协议。
1.6 甲方实际到账收入:指甲方依甲方服务协议,就本项目实际收到的下列款项,扣除相应增值税及附加后的金额:
- 单项服务费:甲方按单项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启动时的预付款与交付后的余款;
- 交割服务费:交易完成交割后,甲方按交易金额收取的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
下列款项不计入:
- 支付给第三方机构或主管部门的费用(律师、审计、评估、技术尽调、证券公司、境外申报代理等),此类费用由目标企业据实结算;
- 甲方依甲方服务协议已退还或须退还的款项;
- 就交割服务费,甲方就该交易向境外合作机构、标的引荐人支付的分成或佣金。标的引荐人指将该标的引荐给甲方的独立第三方,不包括标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目标企业的人员。
报酬基数的组成与扣除项明细,见附件五。
第二条 合作性质
2.1 乙方以独立主体身份与甲方合作。双方不构成劳动、劳务派遣、合伙或代理关系,乙方亦不享有任何排他性权利。
2.2 乙方无权以甲方名义签订合同、收取款项,或对外作出承诺。乙方不得向目标企业或任何第三方承诺交易能否达成、交易价格、估值或审批结果。
2.3 本项目中的专业意见,由甲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涉及证券业务的意见,由目标企业聘请的证券公司出具。乙方不出具任何法律、审计、评估或证券业务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引荐认定与保护期
3.1 乙方完成引荐后,应向甲方提交《引荐确认书》(附件二),写明目标企业名称、联系人与首次对接时间。
3.2 甲方应在收到确认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下列情形不予认定:
- 甲方能提供书面记录,证明在乙方引荐前已与目标企业就本项目建立联系;
- 目标企业已由他人在先引荐并获甲方书面确认。
甲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确认。
3.3 保护期:自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 12 个月。在保护期内,甲方与被引荐方就本项目签订甲方服务协议的,均计入乙方的引荐成果;保护期内签订的协议,其后续到账收入按第四条第 4.5 款计算。
3.4 甲方不绕开:保护期内,甲方不得为规避乙方报酬,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与被引荐方就本项目达成交易。
3.5 乙方不绕开: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 24 个月内,乙方不得撇开甲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与目标企业,或与甲方引入的并购标的及其股东,就本项目达成交易或另行收取费用。乙方亦不得促使目标企业另行委托他方,承接甲方已开展的本项目工作。
第四条 报酬与结算
4.1 报酬计算:乙方报酬 = 甲方实际到账收入 × 附件一载明的对应比例。单项服务费与交割服务费分别适用附件一所列比例。
4.2 以到账为前提:乙方报酬仅在甲方实际到账后计付。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不得以已完成引荐为由要求甲方支付报酬:
- 目标企业未付款;
- 交易未完成交割的,该交易的交割服务费部分;
- 甲方服务协议被解除。
4.3 退款返还:甲方依甲方服务协议退还已收款项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比例返还对应报酬。
4.4 甲方定价独立:甲方对目标企业的收费标准与折让,由甲方独立决定。乙方报酬按甲方实际到账收入计算,不以任何预设费率为准。
4.5 计付期限:自甲方就被引荐方收到首笔款项之日起计算:
- 单项服务费:12 个月内到账的部分计入乙方报酬基数;此后到账的单项服务费,包括年度更新、季度更新及新启动的单项服务,不再计入;
- 交割服务费:24 个月内到账的部分计入乙方报酬基数。
4.6 结算时点:甲方每收到一笔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到账金额、各扣除项目与金额,以及应付报酬。乙方确认并开具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附件三账户。
4.7 税费:
- 乙方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现代服务类,税率按开票时的规定执行);
- 乙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乙方未提供发票或完税材料的,甲方可暂缓支付,不视为逾期。
4.8 同一事项多人引荐: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先后认定。两名以上经纪人共同完成引荐的,共同分享附件一所列报酬,由各方事先书面约定分配比例;未约定的,主引荐人取得 60%,协助人取得 40%。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目标企业信息真实、准确,并已取得目标企业同意向甲方提供。
5.2 不得协助目标企业、并购标的或任何一方编制、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材料,包括财务报表、业绩预测、技术资料、合同与意向文件等,亦不得将此类材料用于交易。乙方发现此类情形的,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5.3 不得向目标企业、并购标的及其股东的人员,或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公职人员,提供或承诺任何不正当利益。
5.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本项目向目标企业、并购标的或其股东收取任何费用、回扣或好处费。经甲方同意收取的,应如实披露金额与用途。
5.5 内幕信息: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的,乙方因本项目获知的并购标的、交易方案与进展、财务信息等,可能构成内幕信息。乙方应:
- 配合目标企业及甲方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 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不得买卖目标企业及交易对方的证券,不得建议他人买卖;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目标企业证券上市或挂牌场所的相关规定。
5.6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不得出售、转让或擅自使用因本项目取得的信息。
5.7 按甲方要求参加项目对接,并及时反馈目标企业的意向与进展。
第六条 甲方义务
6.1 对被引荐方在保护期内认真跟进,并在签订甲方服务协议、每次收到款项后,按第四条第 4.6 款告知乙方。
6.2 乙方书面要求时,提供与其报酬计算相关的到账凭证摘要,供乙方核对;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客户信息与价格信息除外。
6.3 对乙方的身份信息与收款信息保密。
第七条 风险提示
7.1 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购交易受标的方意愿、尽调结果、境外外资审查、目标企业内部决策与监管审核等因素影响,交易能否达成、何时达成、以何种条件达成,均存在不确定性。
7.2 甲方不对本项目的结果作出任何保证。目标企业未委托相应服务或交易未能完成的,甲方无须就此向乙方支付任何报酬或补偿。
第八条 保密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报酬比例、目标企业信息、并购标的信息与本项目进展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五年。依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证券交易所要求须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逾期支付: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报酬的,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该笔报酬的 10%。
9.2 甲方绕开:甲方违反第三条第 3.4 款的,应补付乙方应得报酬,并另行支付等额违约金。
9.3 乙方违反第五条第 5.2 至 5.5 款: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停付全部未付报酬,追回已付报酬,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已付及应付报酬总额三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9.4 乙方绕开:乙方违反第三条第 3.5 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甲方依其通常收费标准就该交易可获得的服务收入;该金额无法确定的,按该交易金额的 3% 计算。
第十条 期限与终止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12 个月。期满前 30 日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自动续展 12 个月。
10.2 任何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终止前已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引荐,仍按第三、四条享有保护期与报酬。
10.3 第三条第 3.5 款、第四条第 4.3 款、第五条第 5.5 款,以及第八条、第九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协议可通过电子签名服务签署,与纸质签章具有同等效力。
12.2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2.3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报酬比例以附件一为准;其余事项附件与正文不一致的,以正文为准。
12.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签字) | |
|---|---|---|
| 名称 / 姓名 | 上海道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本人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 日期 | ______年_月_日 | ______年_月_日 |
附件一 报酬比例
| 收入类型 | 报酬基数 | 报酬比例 |
|---|---|---|
| 单项服务费 | 甲方首笔到账之日起 12 个月内,就本项目从目标企业取得的单项服务费实际到账收入,含启动预付款与交付后余款,按第 1.6 款扣除增值税及附加 | 15% |
| 交割服务费 | 甲方首笔到账之日起 24 个月内,交易完成交割后甲方就该交易取得的并购寻源与交易统筹服务费实际到账收入,按第 1.6 款扣除增值税及附加 | 8% |
| 项目 | 内容 |
|---|---|
| 引荐事项 | 将目标企业引荐给甲方,促成甲方服务协议签订 |
| 成果认定标准 | 甲方(或其指定关联主体)与目标企业签订甲方服务协议 |
| 计付期限 | 自甲方首笔到账之日起计算:单项服务费 12 个月,交割服务费 24 个月(见第四条第 4.5 款) |
注:两名以上经纪人共同完成引荐的,共同分享上述报酬,按第四条第 4.8 款分配。
甲方签字 / 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 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引荐确认书
| 项 | 内容 |
|---|---|
| 目标企业名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人及职务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方式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首次对接时间与方式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引荐说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甲方确认:□ 确认 □ 不予确认(理由: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乙方收款账户
| 项 | 内容 |
|---|---|
| 户名 | ________________ |
| 开户行 | ________________ |
| 账号 | ________________ |
| 发票抬头与税号(公司乙方) | ________________ |
账户变更须由乙方书面通知(公司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经甲方电话核实后生效。
附件四 合规承诺函
乙方承诺:
- 不向目标企业、并购标的及其股东的人员,或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公职人员提供或承诺任何不正当利益;
- 不协助任何一方编制或提供虚假交易材料;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就本项目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 配合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泄露、不利用因本项目获知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
- 配合甲方对单笔报酬超过人民币 5 万元的税务凭证核验。
违反上述承诺的,按本协议第九条第 9.3 款处理。
乙方签字 / 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报酬基数的组成与扣除项明细
本附件说明附件一两类收入的报酬基数如何计算,与第一条第 1.6 款一致;不一致的,以第 1.6 款为准。
一、计算公式
报酬基数 = 甲方实际到账金额(含税)− 增值税 − 附加税费 − 其他扣除项
乙方报酬 = 报酬基数 × 附件一所列比例
二、单项服务费
| 组成 | 处理方式 | 说明 |
|---|---|---|
| 启动时预付款 | 计入 | 甲方首笔到账之日起 12 个月内到账的部分计入 |
| 交付后余款 | 计入 | 甲方首笔到账之日起 12 个月内到账的部分计入;同一单项服务的预付款在期限内、余款在期限后到账的,余款不计入 |
| 中止时按 50% 或全额结算的款项 | 计入 | 甲方首笔到账之日起 12 个月内到账的部分计入 |
| 增值税 | 扣除 | 按甲方适用税率计算 |
| 附加税费 | 扣除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
| 甲方已退还或须退还的款项 | 扣除 | 已计付的报酬按第四条第 4.3 款返还 |
| 第三方机构费用 | 不涉及 | 由目标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直接签约、据实结算,不经甲方收取 |
| 目标企业据实结算的境外差旅 | 不涉及 | 不属于甲方服务收入 |
三、交割服务费
| 组成 | 处理方式 | 说明 |
|---|---|---|
| 交割后到账的服务费 | 计入 | 分步交割按每一步实际到账计 |
| 或有对价、业绩奖励对应的补算部分 | 计入 | 在计付期限内到账的部分计入 |
| 增值税 | 扣除 | 按甲方适用税率计算 |
| 附加税费 | 扣除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
| 向境外合作机构支付的分成 | 扣除 | 指与甲方共同完成标的寻源、接触或交易统筹的境外机构,按甲方与其签订的书面协议计 |
| 向标的引荐人支付的佣金 | 扣除 | 指将该标的引荐给甲方的独立第三方,不包括标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目标企业的人员;按甲方与其签订的书面协议计 |
| 甲方已退还或须退还的款项 | 扣除 | 已计付的报酬按第四条第 4.3 款返还 |
| 第三方机构费用 | 不涉及 | 由目标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直接签约、据实结算,不经甲方收取 |
四、计算示例
以下金额仅为示意,假设甲方适用增值税税率 6%,附加税费合计为增值税的 12%。
单项服务费:某单项服务到账 10 万元(含税)
| 项目 | 金额 |
|---|---|
| 到账金额(含税) | 100,000 元 |
| 减:增值税 | 5,660 元 |
| 减:附加税费 | 679 元 |
| 报酬基数 | 93,661 元 |
| 乙方报酬(× 15%) | 14,049 元 |
交割服务费:某交易到账交割服务费 1,000 万元(含税),其中向境外合作机构支付分成 200 万元
| 项目 | 金额 |
|---|---|
| 到账金额(含税) | 10,000,000 元 |
| 减:增值税 | 566,038 元 |
| 减:附加税费 | 67,925 元 |
| 减:境外合作机构分成 | 2,000,000 元 |
| 报酬基数 | 7,366,037 元 |
| 乙方报酬(× 8%) | 589,283 元 |
五、核对方式
- 甲方每次书面告知乙方到账金额与应付报酬时,同时列明各扣除项目与金额。
- 乙方可按第六条第 6.2 款,书面要求甲方提供到账凭证摘要;就境外合作机构分成与标的引荐人佣金,甲方提供对应协议的付款金额摘要,不提供协议全文与其他商业条款。